索 引 号:xhxjsju/2024-00589主题分类:城乡建设(含住房)发布机构: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
发文日期:2024-05-08文  号:主 题 词:
名  称:香建罚决字[2024]第4号
香建罚决字[2024]第4号

 香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

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香建罚决字20244号

人:河北XXXX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

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4XXXXXGTXX

 址:香河县家具大XXXX

 话:13315XXXX8

现查明,2023年8月16日香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稽查组接到香河县监察委员会《关于香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监察建议》(香监2023XX号)文件,其在核查香河XXXX工程有关问题线索过程中发现河北XXXX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存在违法分包。经查河北XXXX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在香河县XXXX工程项目地面景观施工过程中,未经建设单位认可,将部分工程以材料采购、加工订货等名义分包给北京XXXX建设有限公司、江苏XXXX照明系统工程有限公司、河北XXXX园林建筑雕塑有限公司。据证雕塑材料采购合同价是800000元,汽车出入口及人防洞口蓬罩采购、加工订货合同价是1540797.37元,照明工程材料采购合同价是3444160元,合同价共计5784957.37元。上述事实,以《关于香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监察建议》(香监2023XX号)、调查询问笔录》、《采购、加工订货的合同》、票据等资料和其他书证、物证等为证据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》 第二十九条、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

2023119日,本机关依法河北XXXXX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送达了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》(香建罚先告字202336)、《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》香建罚告字202336号),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、理由、依据及内容,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2023年12月14日听证,听证意见:根据听证笔录,河北XXXX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确实存在违法分包的违法、违规行为,并且香河县监察委员会对该公司的调查时间尚在处罚追溯期内。对河北建XXXX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、龚XX及胡XX应当予以处罚。本案事实清楚、证据充分,适用法律准确、裁量恰当,建议按照原处罚决定执行

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 第六十七条、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参照执行《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》第一部分工程建设和建筑业部分(序号19,基准标号 G010106201)本机关决定给予河北XXXX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政处罚款人民币48593.64元。

罚款,你自收本处罚定书日起 15日内将上述处罚款项执行完毕。收款单位:香河县财政局国库股 开户行:廊坊银行香河支行(一中东门北侧)(帐号: 601127020000000065 不缴罚款关将《中人民和国政处法》第七十二的规,每按罚数额百分三加罚款。

如不服本处罚决定,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 60日内向香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;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 6个月内直接向香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,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,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。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、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,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行或照有规定制执

香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2024年1月3日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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